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被告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被告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于2015年5月8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19元,减半收取2610元,财产保全费1826元,共计4436元,由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周民初字第260-1号
  •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

  • 单位负责人陈**。

  • 委托代理人魏汤举。

  • 委托代理人詹汤玉。

  • 被告肖**。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滕闪

  • 书记员林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