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被告何美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76元,减半收取3388元,由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114号,组织机构代码85774115-8。
负责人宋**,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魏汤举,男,1969年11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詹汤玉,女,1987年12月15日生。
被告何美容,女,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积平
书记员陈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