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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何美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上网)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被告何美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76元,减半收取3388元,由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周民初字第1037号
  •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114号,组织机构代码85774115-8。

  • 负责人宋**,系该行行长。

  • 委托代理人魏汤举,男,1969年11月19日生。

  • 委托代理人詹汤玉,女,1987年12月15日生。

  • 被告何美容,女,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积平

  • 书记员陈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