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琚**、陈**、陈**、琚明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诉讼期间,原告于宣判前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56元,减半收取6178元,由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宁县。
法定代表人俞扬,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雁东。
被告琚**。
被告陈**。
被告陈**。
被告琚**。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旭彪
书记员林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