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视台与被告芜**烟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视台于200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视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视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980元,由原告安**视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安**视台,住所地合肥市桐城南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张苏州,台长。
委托代理人傅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卷烟厂,住所地芜湖市芜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赵*,厂长。
委托代理人方明,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年丽,女,芜湖卷烟厂法律顾问,住芜湖市南瑞新城沐春园20幢2单元601室。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皖
审判员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王怀庆
书记员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