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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烟厂与安**视台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视台与被告芜**烟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视台于200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视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视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980元,由原告安**视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4)合民三初字第89号
  • 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7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安**视台,住所地合肥市桐城南路355号。

  • 法定代表人张苏州,台长。

  • 委托代理人傅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芜湖卷烟厂,住所地芜湖市芜石路135号。

  • 法定代表人赵*,厂长。

  • 委托代理人方明,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田年丽,女,芜湖卷烟厂法律顾问,住芜湖市南瑞新城沐春园20幢2单元601室。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皖

  • 审判员朱治能

  • 代理审判员王怀庆

  • 书记员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