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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训学校与北京三**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与被告福**训学校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训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训学校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北**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7)榕民初字第3号
  • 法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7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草桥北甲地路2号院3号楼28D。

  •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杨帆,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英玉兰,女,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宏建南里2号楼6单元102号,系该公司职员。

  • 被告福州**训学校,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8号利达大厦B座5H。

  •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肖子阳,福州立德职业培训学校校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玲

  • 代理审判员陈跃芳

  •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