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与被告福**训学校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训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训学校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北**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草桥北甲地路2号院3号楼28D。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帆,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英玉兰,女,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宏建南里2号楼6单元102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州**训学校,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8号利达大厦B座5H。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子阳,福州立德职业培训学校校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玲
代理审判员陈跃芳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