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中**限公司与被告中**福建分公司、福建广**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中**限公司于200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福建分公司、福建广**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中**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建分公司、福建广**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28元,减半收取1764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广东中**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增禄,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街63号联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伙星,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钦,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福建广**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07号东网大厦8F。
法定代表人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建斌,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太尧,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阮秀全
审判员郑青
代理审判员陈跃芳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