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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建分公司与广东中**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中**限公司与被告中**福建分公司、福建广**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中**限公司于200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福建分公司、福建广**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中**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建分公司、福建广**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28元,减半收取1764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7)榕民初字第91号
  • 法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7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广东中**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 法定代表人郭**,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卢增禄,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中**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街63号联通大厦。

  •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张伙星,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张永钦,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 被告福建广**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07号东网大厦8F。

  • 法定代表人林**,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冯建斌,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魏太尧,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阮秀全

  • 审判员郑青

  • 代理审判员陈跃芳

  •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