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福建省婚姻家庭建设协会与福建**业协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诉被告潘*、福建省**限责任公司、福建**建设协会、福建**业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7)榕民初字第71-1号
  • 法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7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牛*,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辽阳市新世纪广场视觉时尚艺术写真馆业主,住辽宁省辽阳市民主路14号。

  • 委托代理人周晓明,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潘*,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系福州市**摄影店业主,住福州市古田路双福楼东楼113号。

  • 委托代理人王珏,系福州市鼓楼区新维纳斯摄影店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蔡开福,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福建**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古田路101号邮政大厦2301。

  • 法定代表人廖**,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张圣林,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福建省婚姻家庭建设协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东路44号。

  • 法定代表人苏善丰,该协会会长。

  • 委托代理人贾丽芹,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该协会副会长。

  • 被告**行业协会,住所地福州市东大路建闽大厦940室。

  • 法定代表人林**,该协会会长。

  • 委托代理人马国武,该协会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玲

  • 审判员张卫民

  • 代理审判员陈跃芳

  •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