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诉被告潘*、福建省**限责任公司、福建**建设协会、福建**业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牛*,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辽阳市新世纪广场视觉时尚艺术写真馆业主,住辽宁省辽阳市民主路14号。
委托代理人周晓明,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系福州市**摄影店业主,住福州市古田路双福楼东楼113号。
委托代理人王珏,系福州市鼓楼区新维纳斯摄影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开福,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古田路101号邮政大厦2301。
法定代表人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圣林,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婚姻家庭建设协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东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苏善丰,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贾丽芹,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该协会副会长。
被告**行业协会,住所地福州市东大路建闽大厦940室。
法定代表人林**,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马国武,该协会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玲
审判员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陈跃芳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