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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纪**有限公司诉福建**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限公司、福建省**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世纪**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限公司、福建**林服装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世纪**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世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限公司、福建**林服装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7)榕民初字第573号
  • 法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7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上海世纪**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杉浦幸昌,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丁兆增、林少东,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福建**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程浩,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福建省石狮市宏林服装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阮秀全

  • 审判员陈跃芳

  • 代理审判员李然

  • 书记员潘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