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限公司、福建省**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世纪**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限公司、福建**林服装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世纪**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世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限公司、福建**林服装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上海世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杉浦幸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兆增、林少东,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浩,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石狮市宏林服装厂。
审判人员
审判长阮秀全
审判员陈跃芳
代理审判员李然
书记员潘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