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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增诉张*官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增诉被告张*官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增于200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善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对被告张*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6)榕民初字第546号
  • 法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7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魏**。

  • 被告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玲

  • 代理审判员李然

  • 代理审判员陈跃芳

  •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