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学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以其已就涉案争议与被告安徽**学院庭外自行和解解决为由,于200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基于其已就涉案争议与被告安徽**学院自行和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故意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3号楼28D。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茜,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学院,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程*,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松,男,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教师,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233号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宿舍1号楼403室。
委托代理人张磊,男,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教师,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233号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宿舍3号楼105室。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皖
审判员朱治能
审判员王怀庆
书记员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