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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学院与北京三**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学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以其已就涉案争议与被告安徽**学院庭外自行和解解决为由,于200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基于其已就涉案争议与被告安徽**学院自行和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故意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7)合民三初字第64号
  • 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7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3号楼28D。

  •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王茜,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安徽**学院,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233号。

  • 法定代表人程*,院长。

  • 委托代理人陈松,男,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教师,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233号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宿舍1号楼403室。

  • 委托代理人张磊,男,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教师,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233号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宿舍3号楼105室。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皖

  • 审判员朱治能

  • 审判员王怀庆

  • 书记员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