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一福建**限公司与福州**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福建**限公司信息产业分公司、第三人福州**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9月20日以与二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有限公司、福建**限公司信息产业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5元,由原告佛山**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6)榕民初字第284号
  • 法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6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佛山市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府又红英新区。

  • 法定代表人陈**。

  • 委托代理人张洁,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一福建**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7号。

  • 法定代表人刘**。

  • 被告二福建**限公司信息产业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7号1号楼。

  • 法定代表人陈*。

  •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廖汝彪、沈展昌,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福州**限公司,住鼓楼区所地福州市东街59号三山大厦南楼7层03单元。

  •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陈书辉,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阮秀全

  • 审判员郑青

  • 代理审判员黄毅

  • 书记员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