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福建**限公司信息产业分公司、第三人福州**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9月20日以与二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有限公司、福建**限公司信息产业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5元,由原告佛山**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佛山市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府又红英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张洁,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福建**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刘**。
被告二福建**限公司信息产业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廖汝彪、沈展昌,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州**限公司,住鼓楼区所地福州市东街59号三山大厦南楼7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书辉,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阮秀全
审判员郑青
代理审判员黄毅
书记员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