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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福州**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陈**、梁**诉被告福建省实验闽剧院、厦**出版社、福州**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0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实验闽剧院、厦**出版社、福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陈**、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陈**、梁**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实验闽剧院、厦**出版社、福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黎**、陈**、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6)榕民初字第350号
  • 法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6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黎**,男,汉族,1946年10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岭上街29号。

  • 原告陈**,女,汉族,1944年1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岭上街29号。

  • 原告梁**,男,汉族,1932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绿岩新村3幢101室。

  •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伙星,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永钦,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福建省实验闽剧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08号。

  • 法定代表人林*,院长。

  • 委托代理人俞建明、吴正梁,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厦**出版社,住所地厦门市虎园路9号。

  • 法定代表人詹**,社长。

  • 被告福**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鳌峰坊中建新村2-203。

  • 法定代表人洪*,董事长。

  •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慧,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郑青

  •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 代理审判员黄毅

  • 书记员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