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陈**、梁**诉被告福建省实验闽剧院、厦**出版社、福州**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0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实验闽剧院、厦**出版社、福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陈**、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陈**、梁**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实验闽剧院、厦**出版社、福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黎**、陈**、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黎**,男,汉族,1946年10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岭上街29号。
原告陈**,女,汉族,1944年1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岭上街29号。
原告梁**,男,汉族,1932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绿岩新村3幢101室。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伙星,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永钦,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实验闽剧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林*,院长。
委托代理人俞建明、吴正梁,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出版社,住所地厦门市虎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詹**,社长。
被告福**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鳌峰坊中建新村2-203。
法定代表人洪*,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慧,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青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黄毅
书记员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