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甲与被告沈*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甲因与被告沈*乙自行和解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甲撤回对被告沈*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沈*甲,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告沈*乙,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全忠
书记员房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