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以与被告汪*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林*,男。
被告汪*,男。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波
书记员刘春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