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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与被告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以与被告汪*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恩民初字第1213号
  •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林*,男。

  • 被告汪*,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波

  • 书记员刘春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