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严宏伟诉被告邓**、眉山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严宏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宏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严宏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严宏伟。
被告邓**。
被告眉山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世春
审判员周彦辰
人民陪审员童秀强
书记员郝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