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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与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岳*明诉被告秦*、秦**、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被告秦*、秦**、黄**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岳*明诉被告秦*、秦**、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眉东民初字第1301号
  •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岳**。

  • 委托代理人刘强,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李晓霞,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秦*。

  • 被告秦**。

  • 被告黄**。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彦辰

  • 书记员郝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