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岳*明诉被告秦*、秦**、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被告秦*、秦**、黄**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岳*明诉被告秦*、秦**、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岳**。
委托代理人刘强,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霞,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
被告秦**。
被告黄**。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彦辰
书记员郝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