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汤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汤某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邹艳芳
书记员陈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