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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与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汤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定民初字第03722号
  •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汤某某,女,汉族。

  •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邹艳芳

  • 书记员陈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