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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孙**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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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男,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袁佩佩
书记员郭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