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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等人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孙**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定民初字第04101号
  •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男,汉族。

  •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袁佩佩

  • 书记员郭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