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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阳**有限公司与康红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南民初字第6724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区红旗南路XXXX。

  • 法定代表人黎*,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王立起,法务专员。

  • 被告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范金维

  • 书记员张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