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区红旗南路XXXX。
法定代表人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起,法务专员。
被告康**。
审判人员
审判员范金维
书记员张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