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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与被告张**、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张**、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张**、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正民初字第1455号
  •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男,汉族,1954年1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

  • 委托代理人何素林,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男,汉族,1947年1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

  • 被告刘**,女,汉族,1950年3月4号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才妻子。

  •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建来,男,住正阳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史学金

  • 代理审判员吴立风

  • 人民陪审员盛学凯

  • 书记员邱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