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张**、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张**、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徐**,男,汉族,1954年1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何素林,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汉族,1947年1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刘**,女,汉族,1950年3月4号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才妻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建来,男,住正阳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史学金
代理审判员吴立风
人民陪审员盛学凯
书记员邱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