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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和好为由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1724民初652号
  •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夏某某,男,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住正阳县。

  • 委托代理人何素林,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76年1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小娜

  • 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