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和好为由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夏某某,男,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何素林,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76年1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小娜
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