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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刘**与被上诉人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刘**与被上诉人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付*才于2015年8月14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刘**偿还其借款1200000元本金及利息。商丘**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3587号民事判决,杨**、刘**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付*才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杨**、刘**于2016年4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付宏才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杨**、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4民终598号
  • 法院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1984年7月25日出生。

  •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程攀登,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宏才,男,1978年9月1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戴蕙

  • 审判员刘玉杰

  • 代理审判员张月梅

  • 书记员鹿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