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刘**与被上诉人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付*才于2015年8月14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刘**偿还其借款1200000元本金及利息。商丘**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3587号民事判决,杨**、刘**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付*才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杨**、刘**于2016年4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付宏才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杨**、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1984年7月25日出生。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程攀登,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宏才,男,1978年9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戴蕙
审判员刘玉杰
代理审判员张月梅
书记员鹿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