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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与被申请人虞城**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申请人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贾**撤回申请。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1402民特3号
  •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贾**,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 委托代理人王福泉,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健康路。

  • 被申请人刘**,女,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 被申请人朱**,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申朝帅

  • 书记员秦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