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申请人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贾**撤回申请。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贾**,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王福泉,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健康路。
被申请人刘**,女,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申请人朱**,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申朝帅
书记员秦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