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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与赵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解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9月1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典礼同居,没有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女儿解*某某。由于原被告缺乏了解,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架,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请求女儿解*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的个人财产有六床被子、一台冰箱和一台洗衣机,及原告和女儿的个人衣物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其要求抚养非婚生女,不要求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同意原告个人及孩子的衣物归原告所有,原告陈述的六床被子属实,但是一台冰箱和一台洗衣机系被告出资购买的,不应当归原告所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原告解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4年9月1日典礼同居,同居生活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5年生育一女孩,取名解某某某,现随原告解某某生活。后由于原、被告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双方于2015年8月19日生气后分居生活至今。后双方因小孩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双方成讼。

另查明,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

上述查明事实有原、被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生证明、正阳县**民委员会的证明及原、被告在庭审中陈**印证,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要求抚养非婚生女解*某某,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首先原、被告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都应当得到最好的关爱和照顾,父母均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现原、被告双方均积极要求直接抚养女儿,这种积极请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心情和行为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是原、被告均应考虑到双方共生育一个女儿,要客观、现实地考虑到子女的实际情况和感情,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来确定子女随谁生活。本案中,非婚生女现随原告解*某生活,且尚在哺乳期,为便于非婚生女的成长生活,应由原告解*某(母方)抚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女解*某某于2015年出生,现接近满7个月,抚养至十八周岁还有17年零5个月。因被告赵某某系农业户口,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其抚养费的标准可参照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的20%执行,被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为32796.4元{(9416.10元/年÷12个月)×(17年×12个月+5个月)×20%}。原告陈述要求其个人财产有六床被子、一台冰箱和一台洗衣机,及原告和女儿的个人衣物归原告所有。被告赵某某对原告陈述的六床被子及原告及其女儿的个人衣物归原告所有无异议,但是其认为结婚时一台冰箱和一台洗衣机系被告方出资购买的,并非原告解*某的个人财产。经查,原告解*某当庭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一台冰箱和一台洗衣机系其个人出资购买,且被告赵某某对此不予认可,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解*某和非婚生女解*某某的个人衣物及原告解*某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六床被子可归原告解*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非婚生女解*某某由原告解*某抚养,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解*某子女抚养费32796.4元;

二、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原告解*某和非婚生女解*某某的个人衣物及原告解*某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六床被子归原告解*某所有。

三、驳回原告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正少民初字第118号
  •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抚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解某某,女,汉族,1995年8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正阳县。

  • 委托代理人何素林,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91年8月18日出生,初中毕业,住正阳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武磊

  • 代理审判员李小娜

  • 人民陪审员盛学凯

  • 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