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陈*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男,汉族,1978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中,男,汉族,1945年11月11日出生,住新密市。
委托代理人:陈秀峰,男,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系陈文中之子。
审判人员
审判长范淑娟
审判员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蒋德军
书记员张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