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陈*中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陈*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郑民申字第583号
  • 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男,汉族,1978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中,男,汉族,1945年11月11日出生,住新密市。

  • 委托代理人:陈秀峰,男,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系陈文中之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范淑娟

  • 审判员乔景涛

  • 代理审判员蒋德军

  • 书记员张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