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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思诉被告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思于2016年1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宜民四初字第306号
  •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许**,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姚晖、孙友飞,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 被告张**,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晚霞

  • 代审判员秦保全

  • 人民陪审员张收微

  • 书记员杨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