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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某某诉被告中**限公司民权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某某诉被告中**限公司民权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温某某撤回对被告中**限公司民权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1421民初1016号
  •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温某某,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 委托代理人李森林,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中**限公司民权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薛莹莹

  • 书记员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