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温某某诉被告中**限公司民权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温某某撤回对被告中**限公司民权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温某某,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李森林,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限公司民权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薛莹莹
书记员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