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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421民初1272号
  •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赡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男,1944年5月6日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 委托代理人李森林,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甲,女,1974年2月27日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梁国庆

  • 书记员王颂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