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男,1944年5月6日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李森林,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甲,女,1974年2月27日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梁国庆
书记员王颂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