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与被上诉人**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国音**管理协会于2014年12月30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安**:1、立即停止使用涉案207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经济损失1656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437元,共计168037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洛**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系洛阳市老城区天中魅座音乐会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继承,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该协会总干事。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刘铁良
代理审判员梁培栋
书记员钟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