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洛阳**限公司与洛阳矿山**有限责任公司、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矿山**有限责任公司、许*、刘**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洛阳矿山**有限责任公司、许*、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28.5元,由原告洛**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涧民初字第700号
  •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洛阳**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丰华**技园1号楼4层。

  •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张继承,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洛阳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206号。

  • 法定代表人任沁新,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王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员工。

  • 委托代理人任红亮,该公司员工。

  • 被告许*,无业。

  • 被告刘**,无业。与被告许**夫妻关系。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红坡

  • 书记员杨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