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矿山**有限责任公司、许*、刘**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洛阳矿山**有限责任公司、许*、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28.5元,由原告洛**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洛阳**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丰华**技园1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承,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任沁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任红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无业。
被告刘**,无业。与被告许**夫妻关系。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红坡
书记员杨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