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5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金庄盛**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上诉人**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庄盛**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44号6层05号。
法定代表人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范跃杰,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罗**。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安军
审判员石卫华
审判员邹靖
书记员崔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