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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金庄盛**限公司、罗**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5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金庄盛**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上诉人**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民终3173号
  • 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庄盛**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44号6层05号。

  • 法定代表人罗**,总经理。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 委托代理人范跃杰,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罗**。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安军

  • 审判员石卫华

  • 审判员邹靖

  • 书记员崔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