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
被告顾*。
被告谢*。
委托代理人顾志强,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炜卓,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顾**。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春辉
代理审判员高逸
人民陪审员范利初
书记员陈寒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