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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张*归还王**借款197.3万元及利息(以19730000元为本金,其中100万元从2014年5月30日起算,其余97.3万元从2014年7月1日起算,按照年息10%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案件受理费29077元,由张*负担。张*未按期履行。根据王**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65442.21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存款等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张*与他人共同共有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常胜南路18号17幢104室房屋一套、被执行人名下苏E小型轿车一辆(下落不明)外,其他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的轿车无法寻找,房屋与他人共同共有,暂不要求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除车辆及与他人共有房屋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太执字第02893号
  •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王**。

  • 委托代理人顾志强,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夏智慧,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张*(曾**)。

审判人员

  • 执行长徐澄

  • 执行员卢东昕

  • 执行员王勇

  • 书记员杨忆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