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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卜*、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诉称:双方于201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6月18日领取结婚证,没有生育子女,双方感情一直不好,并且流产过两次,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并且被告还动手打我,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是有感情的,要不然原告也不会流产两次。夫妻之间偶尔争吵是很正常的,并没有动手打过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6月18日领取结婚证,没有生育子女。双方感情尚可,会为一些琐事争吵,故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相识并登记结婚,应该说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现夫妻间产生了矛盾,双方均应正确对待,冷静分析,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双方应在平时的生活中以家庭为重,遇事和处理问题时多加强沟通。希望双方能从大局出发,同舟共济,携手同行,共组美好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周*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南京**民法院的开户行:农**支行,帐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六东民初字第1383号
  •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卜涛、卜波,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男,1986年6月30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余斌

  • 书记员邱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