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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袁*诉被告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因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是适格被告,原告袁*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621行初2号
  •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行政给付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袁*。

  • 委托代理人谭正文,岳阳市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岳阳**长风路1号。

  • 法定代表人胡**,局长。

  • 委托代理人邓勇军,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林梅

  • 人民陪审员任秋山

  • 人民陪审员杨建萍

  • 书记员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