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袁*诉被告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因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是适格被告,原告袁*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袁*。
委托代理人谭正文,岳阳市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岳阳**长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勇军,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林梅
人民陪审员任秋山
人民陪审员杨建萍
书记员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