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
委托代理人邓龙,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少华,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1964年10月24日。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文报
人民陪审员杨宏
人民陪审员吴松球
书记员龙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