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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了原告谢**(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仓库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所建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侯照村仰天坪组的仓库,协议还对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8月20日,涉案仓库因系违章建筑而被拆除,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房屋搬迁费1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张**于2016年5月5日前支付原告谢**补偿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共计36150元,此款付至如下账户:户名谢**,账号62×××49,开户行中国建**育新城支行;

二、原告谢**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张**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谢**预交,且已包含在被告应付款总额中)。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雨民初字第05963号
  •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谢**。

  • 委托代理人马力威,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建国

  • 人民陪审员杨晓明

  • 人民陪审员廖翠

  • 书记员谭利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