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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器材租赁部与浏阳市**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了原告长沙市**器材租赁部(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浏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承建“大瑶国际创意烟花艺术广场”项目工程,与原告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由被告租用原告的建筑器材,双方对租金标准、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供应器材,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截止2016年1月27日,被告累计欠付原告租金及其他费用1041404.55元,且尚有未还架管11271.6米、扣件19420套、顶托299套。原告于2016年3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租金及其他费用,并要求赔偿未还器材的相应损失、违约金。在本案诉讼中,担保人浏阳市**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所负债务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浏阳市**有限公司因承建“大瑶国际创意烟花艺术广场”项目,截止2016年1月27日,尚欠原告长沙市**器材租赁部建筑器材租金及其它费用共计1041404.55元,未还架管11271.6米、扣件19420套、顶托299套共计赔偿款作价108595.45元,违约金307554.1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7341.5元,共计1474895.6元;现因调解只要求被告浏阳市**有限公司承担租金及赔偿费用1150000元、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150000元,以上总计欠款1300000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浏阳市**有限公司分六次付清:于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80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给付15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给付320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给付32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清余款330000元,被告浏阳市**有限公司的清偿款项,首先冲抵诉讼费,其次冲抵违约金,再次冲抵租金,最后冲抵赔偿款;

三、如被告浏阳市**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长沙市**器材租赁部有权要求被告浏阳市**有限公司一次性履行以上全部债务,并有权要求被告浏阳市**有限公司支付本协议第一条中原告长沙市**器材租赁部放弃的违约金174895.6元;同时,被告浏阳市**有限公司应另行支付以欠付款为基数,按月率2%的标准,自2014年2月28日计算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浏**发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付至原告长沙市**器材租赁部指定的以下账户,并由长沙市**筑材料经营部开具收款收据代收,户名:长沙市**筑材料经营部;开户行:长**环保支行;账号:80×××18;

五、担保人浏阳市**有限公司,自愿对被告浏阳市**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长沙市**器材租赁部承担保证责任;

六、本案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1234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341.5元,由被告浏**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长沙**器材租赁部预交,并已包含在被告浏阳市**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总额中)。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湘0111民初1122号
  •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长沙市**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长**道渔场社区侯照组黄**房屋。

  • 经营者鲁**。

  • 委托代理人周游,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陈若英,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浏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石霜路正宜园4号楼。

  • 法定代表人黄*,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潘江红,系浏阳市五环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担保人浏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花炮大道。

  • 法定代表人陶**,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邓胜富,系浏阳市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建国

  • 人民陪审员曹群湘

  • 人民陪审员朱楷人

  • 书记员谭利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