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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诉被告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诉被告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湘1025民初9号
  •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廖**。

  • 委托代理人唐鹏,湖南又一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东

  • 书记员夏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