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诉被告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廖**。
委托代理人唐鹏,湖南又一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东
书记员夏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