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15)涟民二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又以与被上诉人彭**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雄兵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雄兵撤回上诉。
本案上诉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上诉人吴**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雄兵,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刘祥军,湖南良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立平,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立贤
审判员颜征求
代理审判员曾永萍
书记员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