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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智**限公司与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智**限公司与被告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智**限公司以无法联系到被告罗**为由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智**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智**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长县民初字第04707号
  •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湖南智**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开发区三一工业城三一行政中心三楼。

  • 法定代表人袁智取,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刘启,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罗**。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袁波涌

  • 书记员何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