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智**限公司与被告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智**限公司以无法联系到被告罗**为由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智**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智**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湖南智**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开发区三一工业城三一行政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袁智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启,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
审判人员
审判员袁波涌
书记员何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