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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林**、周**、射阳**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罗*因与被申请人林为付、周**、射阳县**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射阳县**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苏J*****的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担保人胡**以登记在其名下牌照号为湘A*****的雅阁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射**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苏J*****的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

二、查封、扣押登记在担保人胡**名下牌照号为湘A*****的雅阁牌小型轿车。

申请人罗*应当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湘0121财保18号
  •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罗*,女,汉族,1982年7月11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陈鸿南,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 担保人胡**,男,汉族,1975年4月29日出生。

  • 被申请人林为付,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

  • 被申请人周**,男,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

  • 被申请人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徐海燕。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国军

  • 审判员谢英

  • 审判员何晓璐

  • 书记员易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