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湘潭市**限公司与被告陈自强、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冯**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湘潭市**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皮毅卿,被告陈自强,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
2016年3月9日,原告湘潭市**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自强、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2016年3月10日,原告湘潭市**限公司撤销对黄**、皮**两人的委托,重新委托陈**、李**为本案的代理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潭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自强、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35元,减半收取2317.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3987.5元,由原告湘**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湘潭市**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红星村新华组。
法定代表人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若英,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力,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系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陈自强,男,汉族,1964年7月17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谈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鑫,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系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调解处处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新
审判员刘勇军
人民陪审员刘运秋
代理书记员冯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