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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安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述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逮捕;现羁押于冷水滩区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安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彭**、人民陪审员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吕**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被告人安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陈*、唐**,翻译人员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2月14日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安某某单独或共同在冷水滩城区市内公共汽车内实施扒窃6次,共盗得现金1895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其中吕某某参加扒窃6次,涉案金额1895元;安某某参与盗窃2次,涉案金额1115元。详情如下:

1、2015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冷水滩区一辆牌照为牌号为湘M155XX的12路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刘*的黑色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400元、银行卡3张等物;

2、2015年10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冷水滩区4路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陈某某身上的现金80元;

3、2015年10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冷水滩区2路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王某某身上的现金200元;

4、2015年12月31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冷水滩区8路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张*身上的现金100元;

5、2015年11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安某某窜至冷水滩区4路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潘某某的黑色长方形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335元、银行卡等物;

6、同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安某某又窜至冷水滩区14路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周某某的蓝色长方形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780元、银行卡、会员卡、医保卡、身份证等物。

经鉴定,被告人安某某系聋哑人。

被告人安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安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是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上述事实,有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的证言,被害人潘某某、周某某、张*、王某某、陈某某、刘*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验笔录,辨认笔录,视频资料,被告人吕某某、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安某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安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案第五、六起扒窃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某、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扒窃,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安某某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安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吕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安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湘1103刑初63号
  •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盗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 指定辩护人陈*,永州市**援助中心律师。

  • 指定辩护人唐**,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罗青青

  • 代理审判员彭蓓蓓

  •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 代理书记员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