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横店青海分公司、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2月8日撤回对被告横店青海分公司的起诉,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横店青海分公司的起诉,不再主张对被告横店青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浙江横**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另案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女,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黎宁,青海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被告浙江横**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横店青海分公司)。
被告刘*,男,汉族,1985年4月22日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牛晓林
书记员陈月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