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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与浙江正见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与被告浙江正见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减、免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虞**因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虞*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975元,减半收取的48987.5元减交14696元,由原告虞**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青02民初2号
  • 法院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虞**,男,汉族,1965年出生,浙江省东阳市人。

  • 委托代理人谭建红,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浙江正见建设**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 委托代理人周世珍,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祁生奎

  • 审判员仙艳荣

  • 审判员刘静

  • 书记员朱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