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与被告浙江正见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减、免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虞**因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虞*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975元,减半收取的48987.5元减交14696元,由原告虞**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虞**,男,汉族,1965年出生,浙江省东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谭建红,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见建设**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周世珍,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祁生奎
审判员仙艳荣
审判员刘静
书记员朱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