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循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以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且增补工程价款的证据尚未取得为由,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要求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10元,减半收取5955元,由上诉人韩**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韩**,男,回族,1977年3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民和县。
委托代理人冯宏,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宏**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
法定代表人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国庆,该公司工程部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男,撒拉族,1960年6月18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代理人马海军,青海马海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韩**,男,撒拉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循化县。
委托代理人张衍光,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祁生奎
审判员仙艳荣
审判员刘静
书记员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