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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马**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循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以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且增补工程价款的证据尚未取得为由,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要求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10元,减半收取5955元,由上诉人韩**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青02民终117号
  • 法院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韩**,男,回族,1977年3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民和县。

  • 委托代理人冯宏,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宏**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

  • 法定代表人胡**,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赵国庆,该公司工程部部长。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男,撒拉族,1960年6月18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 委托代理人马海军,青海马海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韩**,男,撒拉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循化县。

  • 委托代理人张衍光,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祁生奎

  • 审判员仙艳荣

  • 审判员刘静

  • 书记员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