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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天**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中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天**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中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天**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劳务费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海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82元,减半收取351.4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青2523民初67号
  •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青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 法定代表人林炎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马海军,青海马海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

  • 法定代表人徐**,系该公司董事长。

  • 被告中电建建**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 法定代表人常满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桂英

  • 代理审判员孙博

  • 人民陪审员刘育军

  • 书记员周文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