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天**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中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天**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劳务费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海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82元,减半收取351.4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青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林炎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军,青海马海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
法定代表人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电建建**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常满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桂英
代理审判员孙博
人民陪审员刘育军
书记员周文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