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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凌*节诉被告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范思帝美家私经销部、华**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节诉被告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范思帝美家私经销部、华**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节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文节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文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应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文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0105民初1028号
  •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凌文节,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刘晏伶、韩悦,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范思帝美家私经销部。

  • 被告:华新芸,女,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冯德月

  • 书记员田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