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李**与被告蔡**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31日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湟民一初字第01139号
  •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被告:李**,男,汉族,生于1966年,现住湟中县共和镇尕庄村。

  • 委托代理人:钟文庭,湟中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 被告:蔡**,男,汉族,生于1979年,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葛武镇花村4组93号。

  • 委托代理人:朱振举,青海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祥云

  • 审判员王光祥

  • 人民陪审员谢永雯

  • 书记员梁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