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31日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被告:李**,男,汉族,生于1966年,现住湟中县共和镇尕庄村。
委托代理人:钟文庭,湟中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男,汉族,生于1979年,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葛武镇花村4组93号。
委托代理人:朱振举,青海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祥云
审判员王光祥
人民陪审员谢永雯
书记员梁增娟